非法集资套路多,防范意识要加强

发布时间: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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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套路多,防范意识要加强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具有非法性、利诱性、社会性三大特征。目前比较常见的非法集资套路有以下几种:      

1、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提示:

(1)警惕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幌子吸收资金的情形,具体表现为:个别养老服务机构缺乏实体基地,或虽有养老实体但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名义,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警惕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幌子吸收资金的情形,具体表现为:打着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养老公寓等项目名义,以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承诺高额回报、“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3)警惕以销售或者长期出租“养老公寓”为幌子吸收资金的情形,具体表现为:以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或者长期出租养老床位、销售养老公寓使用权等名义,声称入住即给予优惠折扣、不入住也可给予高额分红,收取高额房款、租金、押金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4)警惕以销售“老年产品”等为幌子吸收资金的情形,具体表现为:个别机构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免费体检、免费体验、免费旅游、赠送礼品养生讲座等欺骗、诱导方式,以销售养老产品、“保健品”、提供养老服务的名义或者以高额利息为诱惑,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5)警惕以“以房养老”等幌子吸收资金的情形,具体表现为:个别机构以“以房养老”、每月坐享高息收益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诱骗老年人通过房产抵押借款理财,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特别注意:

选择养老机构应查看相关证件并按规定签订养老服务协议,谨慎预付高额养老服务费用,不向个人账户缴纳资金,理性选择合法合规的投资理财渠道,不为高额回报所诱惑,不参与非法集资并提醒、劝阻身边的亲属朋友,守好自己的养老钱。若发现养老服务领域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举报热线或者向当地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举报。

案例警示: 

2014年8月,被告人刘某强等人在南昌注册成立江西珍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林公司),以年息13%-26%不等的高额利息为饵,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吸收资金。刘某强等人通过发放传单、在一些高档酒店内组织召开大会、带领有投资意向的老年人前往丰城考察、游玩等方式,共计向373名老年人吸收资金3153.8万元人民币,仅将其中320万元人民币用于与丰城市孝庄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养老项目,其余大部分资金用于支付“融资团队”高额业务提成(前期提成比例37.5%,后期提成比例20.5%)以及以“借新还旧”方式兑付本息,造成老年人经济损失共计2800.22万元人民币。

2017年3月22日刘某强被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公安局抓获归案。2018年7月8日,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2、预充值预付费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提示:

(1)要注意选择在商务部门官方网站查询企业是否进行单用途预付卡业务备案或在人民银行官方网站查询企业开展多用途预付卡业务是否获得人民银行批准。

(2)要注意选择实力强、有较好商业信誉的企业。

(3)要注意单用途预付卡只能在发行机构同一企业、同一企业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多用途预付卡才可在发行机构之外跨法人使用。

(4)要注意预付费、预充值金额不得承诺支付利息。

(5)审慎充值大额资金。

案例警示: 

2012年12月起,被告人刘某彬先后以车联服务公司、华川石化公司的名义,招募近百名业务员在银行及加油站发放宣传单、上门推销或在加油站摆摊设点,通过发展会员、推销燃油代充值套餐(一次性收取套餐资金,再分期按月充值到会员的中石油或中石化加油卡账户内),承诺高额回报(半年至2年期,9.4折至8折不等)的方式吸收资金。2016年9月1日,刘某彬以车联网络公司的名义推出“养车宝”业务,吸引社会有车族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或下载“养车宝”APP,注册账户并预存人民币1000元至5万元不等的资金,以年化率16%的高回报为诱饵吸收社会资金。

2012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共吸收社会资金4.3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达人民币5200万余元。2018年12月21日,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彬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3、提示“债事服务”非法集资风险提示:

    (1)以“债事咨询”为名。所谓的债事服务机构往往以企业咨询服务公司或企业管理公司名义,宣称在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搭建中间服务平台,宣称提供“债事咨询”服务,帮助化解双方债权债务,向债权人、债务人收取高额咨询服

务费。

(2)以“化解债务”为诱。所谓的债事服务机构以“让债务人获得有尊严的重生”“让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最大价值”“让合作伙伴与从业人员得以幸福”为宣传噱头,开设类似银行经营网点,引诱债权人参与。

(3)以“高额回报”为饵。所谓的债事服务机构紧扣债事当事人减损或赚息心理,宣称在交纳一定的咨询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后可以分期实现债权或代债务,但所谓的债事服务机构无任何实质性经营,无法产生利润,高额回报的资金来源于拆东墙补西墙,其根本目的在于吸收公众资金。

特别注意:

请广大债权人、债务人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合法方式来解决债权债务纠纷,不受所谓的解债机构蛊惑,不为高额回报所诱惑,不向所谓的解债机构缴纳服务费或保证金,防止二次受损。若发现相关机构以提供债事服务为名从事非法集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举报热线或者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举报。

案例警示:

2021年4月,重庆警方在工作中发现一条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重要线索,经查,以刘某、王某、龚某、敖某为首的犯罪团伙,自2019年7月以来,相继在渝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权行普惠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钰锦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在未经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解债”为幌子,每单按照解债金额10%收取咨询服务费,同时按1年、2年、3年的解债期限分别向客户收取50%、30%、20%的履约保证金。在“解债”过程中,上述相关公司和客户签订《咨询服务协议》、《权益转让合同》,宣传能向债权人提供房产、履约保函、黄金、商业承兑汇票等作为抵押保证,累计非法吸纳资金14亿余元,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且刘某等人从非法吸纳的资金中攫取巨额利益,用于个人挥霍、其他项目投资返利、房地产投资等。刘某等人向投资人承诺的所谓高收益,是用后面参与者的本金支付前面参与者的本息,经营模式具有“借新还旧”特征,其资金实力无力支撑承诺的高额收益。

防范非法集资小贴士:

    1、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2、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3、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